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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注丨云南擬出臺若干措施,涉及減輕村級組織事務負擔、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發布日期:2023-03-22 08:46:19     來源:紅色扎西





    減輕村級組織事務負擔

    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

    近日

    省民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

    省委農辦起草了

    《云南省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

    和證明事項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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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2〕28號),省民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在前期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云南省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4月15日前以電子稿方式反饋至省民政廳。


    郵箱地址:179263826@qq.com


    聯系電話:0871-65732120


    云南省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22〕28號),力爭用兩年左右時間,基本實現村級組織承擔的工作事務權責明晰、設立的工作機制精簡高效、加掛的牌子簡約明了、出具的證明依規便民,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減輕村級組織事務負擔


    (一)明確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根據《云南省村級組織履行職責事項指導目錄》(2023)和《云南省村級組織協助服務事項指導目錄》(2023),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目錄清單。黨政機構、群團組織(以下簡稱“黨政群機構”)要結合職能職責認真梳理研究,厘清與村級組織工作權責邊界,明晰制度依據、職責范圍、運行流程??h(市、區)黨委和政府依法依規明確黨政群機構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方面的職責范圍和履職方式,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要求村級組織協助或者委托村級組織開展的工作事務,規范村級組織承擔行政性事務的權責與方式。


    (二)推行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清單管理。建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政策法規立、改、廢、釋情況以及工作實際適時調整。全面公開清單內容、運行程序、運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防止通過清單制將部門攤派任務制度化。健全村級事務準入制度,清單外要求村級組織辦理的工作事務,應當經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審查后,統一部署安排。未經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黨政群機構不得將自身權責事項派交村級組織承擔。凡是中央沒有明確規定或未經省委和省政府批準的,一律不得要求簽“責任狀”,不得變相向基層推卸責任。不得將村級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招商引資、安全生產等事務的責任主體。


    (三)健全村級組織工作事務分流機制。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村級組織工作事務的統籌,指導、支持和幫助村級組織規范履職。對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的事項,要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對村民群眾確有需要,但村級組織難以承擔的公共事務和公益服務事項,要積極協調幫助解決;對交由村級組織代辦的公共服務事項,協調提供必要工作條件。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村級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在征求村級組織意見基礎上,由縣鄉級政府依法購買服務。


    (四)精簡村級組織參加的會議和填表報數。壓縮要求村級組織參加的各類會議和活動,非必要不參加,以文件、電話通知等渠道安排工作的,原則上不再要求村級組織參加會議。黨政群機構不得隨意要求村級組織填表報數、提供材料。要求村級組織填報的,由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整合,每年年初交由鄉鎮安排村級組織按規定頻次填報,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報送材料。探索以縣(市、區)為單位推進村級數據資源建設,逐步實現村級組織工作數據綜合采集、多方利用。


    (五)完善村級組織考評機制。以解決實際問題、讓村民群眾滿意為導向,建立健全重實績、重實干、科學有效的考核評價體系,完善考核評價的內容、方法和程序。村級組織的考核評價由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部署實施,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全面落實一線工作法,強化實地督促指導,加強常態化了解,注重傾聽基層意見,不斷優化改進措施。以縣(市、區)為單位,清理整合面向村級組織的微信群、QQ群和App,避免重復設置、層層加碼。不得簡單將有沒有設機制掛牌子、臺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以上傳工作場景截圖或錄制視頻來代替對實際工作評價。



    二、精簡村級工作機制和牌子


    (六)完善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設置。健全以基層黨組織為領導、村民自治組織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為補充的村級組織體系。全面推行村級組織“大崗位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因村施策精簡整合黨政群機構在村級設立的工作機制和專職專崗,承擔相應職責的必要工作條件由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籌予以保障。從嚴控制黨政群機構設立村級工作機制(含各類分支機構和中心、站、所等),除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省委和省政府同意,黨政群機構不得新設村級工作機制,不得要求專人專崗。


    (七)優化以村黨群服務中心為基本陣地的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布局。推進新建村級綜合服務設施標準化建設,合理劃分綜合服務設施功能區域,優化農村黨員群眾活動、村民議事決策、村級教育培訓、村級公共服務等功能布局。以縣(市、區)為單位整合面向村級綜合服務的資金、資源、項目等,以村級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加快補齊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短板。落實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區免費提供村級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規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原則上每百戶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每個村不低于300平方米。


    (八)規范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管理使用。堅持實際、實用、實效原則,精簡整合村級組織辦公空間,推行開放式辦公,盡可能壓縮辦公用房,增加居民活動區域面積,增強服務群眾功能。原則上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集中辦公,村級組織承接的公共服務事項原則上全部在綜合服務設施中提供,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下沉到村的綜合性服務團隊或者綜合性服務崗位統一納入村黨群服務中心管理,做到一站多能、一崗多責。依托綜合服務設施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站建設,綜合利用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的陣地資源。


    (九)壓減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數量。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云南省村級組織工作機制掛牌指導目錄》(2023)規定數量、名稱和式樣,清理和規范村級組織掛牌,需要調整掛牌的,由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統一制作,逐步替換、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對工作性質和涵蓋內容相似、服務對象相同的機制牌子進行合并,無實質性業務的,一律摘除撤銷。指導目錄外確需加掛牌子的,由相應黨政群機構在充分協商論證,明確掛牌依據、名稱、式樣的基礎上,按程序報省委和省政府批準。


    (十)規范村級組織和工作機制掛牌。一般在村級綜合服務設施醒目位置懸掛村黨群服務中心、村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村便民服務站標識,在大院門口或辦公樓門廳外懸掛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標牌。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村級綜合服務設施內部懸掛的標牌,一般在內部顯著位置懸掛村級綜合服務機構標牌,在綜合服務大廳設置集合式服務功能指引標牌,在各功能區域入口懸掛簡明標牌,有獨立功能室的可在門頭安裝門牌。各類表彰獎勵和創建成果在村務公開欄或相應功能室集中展陳。



    三、改進村級組織出具證明工作


    (十一)壓減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依法依規確定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辦理指南等。州(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在《云南省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指導目錄》(2023)基礎上,結合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等情形全面梳理,明確取消和保留的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按規定程序實時更新。依托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推動部門間政務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共享核查,鼓勵黨政群機構采取網上核驗、主動調查、告知承諾等方式,最大程度減少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


    (十二)依法依規出具證明。屬于職責范圍內、事實清楚或能夠及時核實的,村級組織原則上應依法及時據實出具證明。申請村級組織證明的個人或單位,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證明事項佐證材料等,并說明索要證明的原因、依據、用途。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的具體式樣、辦理程序和操作規范,由索要證明的機構提出,以辦事指南的形式在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村級綜合服務設施等同步公開,方便群眾獲取、查詢、辦理。對沒有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決定依據的,法定證照、法定文書、合同憑證、部門核查、網絡核驗等可以證明的,采取書面告知方式可以解決的,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以及村級組織沒有能力核實的,村級組織不出具相關證明。


    (十三)分類施策為群眾辦事創業提供便利。未列入《云南省保留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指導目錄》(2023)和州(市)、縣(市、區)明確保留證明村級組織事項目錄,因村民群眾工作、學習、生活需要,仍需出具證明的,村級組織可對能夠核實的事項據實出具相關證明。出具證明涉及重大問題的,村級組織應詳細調查核實,廣泛聽取村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出具證明存在法律風險的,村級組織應依托律師等專業力量進行風險評估后決定。列入《云南省不應由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指導目錄》(2023)和州(市)、縣(市、區)不應出具證明事項清單,但村民群眾辦事過程中仍被索要村級組織證明的,由鄉鎮黨委和政府協調處理。


    (十四)嚴格規范村級組織印章的管理使用。村級組織應當明確印章使用范圍,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移交制度。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涉及村級組織出具證明等日常事務的,由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用印,涉及合同簽訂、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使用印章的,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集體研究同意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用印。嚴禁以村民群眾履行義務為用印的前置條件,嚴禁設置印章使用“搭車”事項。



    四、層層壓實工作責任推動落實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對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的全面領導,層層壓實工作責任,分級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時間進度和責任主體。州(市)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工作調度、調研指導??h(市、區)黨委和政府要強化主體責任,抓好工作統籌。鄉鎮黨委和政府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工作銜接順暢。民政、組織、黨委農村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職,抓好牽頭協調、跟蹤督促和檢查評估。各黨政群機構要協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情況納入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相關黨政群機構考核評價內容。


    (十六)健全監管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嚴格對照中央和省委關于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的要求,梳理和排查相關制度性文件及規定,及時修訂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內容,為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提供制度保障。保留的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可以公開的全面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執行到位。建立健全村級組織負擔常態化監管機制,加大督促檢查和跟蹤落實力度,對工作“打折扣”、“留后手”、“搞變通”等問題嚴肅處理,對典型問題通報曝光。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依托全國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開展線上即時監測。


    (十七)做好工作銜接。強化黨政群機構與村級組織的溝通協作,有效銜接,確保村民群眾辦事創業方便。清理后村級組織不再承擔的工作事務,黨政群機構要創新服務群眾的方式,進一步明確便民服務渠道,防止工作斷檔脫節。清理取消村級組織出具證明事項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對保留的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村級組織要加強與相關黨政群機構的工作銜接,進一步明確職責任務,健全規范高效的工作運行機制。


    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要協調推進規范村級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工作,適時組織監督檢查和跟蹤評估,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和省政府報告。各州(市)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農辦。規范城市社區組織工作事務、機制牌子和證明事項相關工作參照執行。


    來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發布”微信公眾號

    編輯|任厚道

    校對|禇欣欣

    編審|錢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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